當前正值歲末年初消費旺季,為搶抓市場、吸引客流,商家推出形式多樣的促銷活動,但法律紅線不許碰,決不允許加設“霸王條款”。近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加大對格式條款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首次適用新頒布的《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77號令),查處一起“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霸王條款案,是全市首例開出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是貫徹落實新行政復議法關于適用復議前置情形后的首張罰單。
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某商戶開展“酸菜魚買一贈一”促銷活動,與消費者達成書面協議,在優惠券中標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格式條款。商戶以此方式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通過調查取證,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商戶棄用違法格式條款。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市區兩級有關工作要求,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屬于市場監管領域復議前置的情形,在制發該文書時,應告知當事人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救濟途徑,區別于過去可同時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眾所周知,合同是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基礎。市場交易中,合同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市場公平,還會擠壓守法經營者的生存空間,甚至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合同行政監管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確保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權利。在市場中,合同一方當事人經常利用信息不對稱、市場強勢地位等優勢,迫使對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條款,使得合同弱勢一方的合同自由無法實現,導致“霸王條款”等現象時有發生。鑒于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頒布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相較2010年施行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除了提升罰款額度外,新辦法首次將“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列入禁止性格式條款,進一步保障合同公平,實現合同雙方當事人真正的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