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推進京津冀地區勞務派遣市場協同有序健康發展,京津冀三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近日聯合印發了《京津冀勞務派遣合規用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從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糾紛處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處理四個方面引導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用工單位合法合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小編結合《指引》原文,分別從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角度為您進行了梳理出幾條重要內容,快來跟著我們一起劃重點吧!
勞務派遣單位
1.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要實繳注冊資本二百萬元。
2.“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3.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退回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明確了五種因勞務派遣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②勞務派遣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③勞務派遣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④勞務派遣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⑤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被派遣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被派遣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終止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
1.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存在“主體、崗位要求、法律關系、支配與管理、工作成果衡量標準、法律適用”六個方面的區別,用工單位在勞務外包時,避免出現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情形。
2.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如子公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應單獨核算用工比例,不能整個集團公司打包核算。
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5.保障被派遣勞動者擁有在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