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教育強區戰略,打造高水平人才隊伍,為加快美麗“濱城”建設提供保障,我局按照區委、區政府人才工作相關要求,區教體局制定了《濱海新區引進高層次教育人才的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5月5日
濱海新區引進高層次教育人才的實施辦法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實施人才引領戰略加快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要求,落實美麗“濱城”建設任務,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進一步加強濱海新區教育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滿足建設教育強區的迫切需求,推動教育領域“補短板”,全面提升教師隊伍教育教學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區教育體育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適用本辦法。
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引進單位事業編制、領導職數、崗位設置、職稱結構比例等條件的限制。
各開發區、泰達街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堅定正確政治方向,熱愛濱海新區,熱愛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擁有具有高尚的師德、出色的專業素養、科學嚴謹的治學態度和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
2.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具有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具有研究生學歷,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者優先。
4.年齡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
5.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教師。
6.外省市人員須符合天津市人才引進條件。
7.對師德師風和教育教學或專業技術業績特別優秀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人才類別
第一類人才:教育教學專家
1.入選教育部人才工程(計劃)專家;
2.國家級教育教學專家;
3.國家教育成果獎主持人及額定參與人;
4.全國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
5.國際奧林匹克競賽、世界技能大賽等賽事活動指導教師及教練員;
6.師德師風和教育教學或專業技術業績特別優秀,經濱海新區教育體育局認定,相當于本類別中上述層次的領軍人才。
第二類人才:教育教學名師
1.正高級教師;
2.特級教師;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
4.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育教學專家;
5.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不設特等獎的二等獎及以上)主持人及額定參與人;
6.國家學科競賽、全國職業技能大賽等活動三等獎(銅牌)以上獲得者的在職指導教師和教練員;
7.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學技能競賽一、二等獎獲得者;
8.師德師風和教育教學或專業技術業績特別優秀,經濱海新區教育體育局認定,相當于本類別中上述層次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類人才:教育教學優秀人才
1.全國科技藝體競賽三等獎(銅牌)以上獲得者的在職指導教師;省部級學科競賽一等獎(金獎)、省部級職業技能大賽等一等獎(金獎)以上獲得者的在職指導教師及教練員;
2.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
3.省級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
4.地市級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
5.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學教研業務部門主辦的教學技能競賽一、二等獎獲得者;
6.近5年內主持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育科研課題,其成果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獎勵的在職教師;
7. 師德師風和教育教學或專業技術業績特別優秀,經濱海新區教育體育局認定,相當于本類別中上述層次的高層次人才。
第四類人才:教育教學后備人才(年齡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
1.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壇新秀、優秀青年教師;
2.地市級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
3.地市級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
4.具有博士學位的教育教學人員。
第三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享受《濱海新區高層次人才服務證制度實施辦法》中的相關待遇。
(二)給予引進人才生活補貼、學術活動經費資助和學術休假。資金的申請和撥付按照《濱海新區人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從新區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
1.第一類人才
(1)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補貼。其中:一次性給予生活補貼最高40萬元;三年內給予交通補貼、科研補貼等最高10萬元,用于參加學術活動等。
(2)每年可享受20天的學術休假,可自行安排,也可參加新區統一組織的學術考察等活動;休假期間,其工資、津貼等各種待遇不變。
2.第二類人才
(1)給予最高40萬元經費補貼。其中:一次性給予生活補貼最高30萬元,三年內給予交通補貼、科研補貼等最高10萬元,用于參加學術活動等。
(2)每年可享受10天的學術休假,可自行安排,也可參加新區統一組織的學術考察等活動;休假期間,其工資、津貼等各種待遇不變。
3.第三類人才
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生活補貼。
4.第四類人才
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生活補貼。
(三)優先參加濱海新區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
第四條 引進程序
(一)確定引進人才計劃。
1.每年按照工作安排,確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名額。
2.區教育體育局組織用人單位根據師資需求提出人才引進計劃,報區教育體育局審核、匯總。
3.區教育體育局依據用人單位師資需求確定本年度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二)制定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方案。
1.區教育體育局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方案,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2.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方案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組織考核與引進。
1.發布引進高層次人才公告;
2.受理應聘人員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3.考試或考核;
4.體檢;
5.考察;
6.公示引進結果;
7.報批或備案;
8.辦理相關引進手續;
9.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特殊情況者可簡化考試程序,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應聘人員采取面試、實際操作、考核等方式進行招聘。
第五條 管理與考核
(一)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服務期的聘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和完善工作職責、工作目標、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不滿五年調離用人單位的,將安家補貼全額退還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還區財政局。
(二)用人單位在每年7月初將引進人才工作表現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區教育體育局備案。
第六條 對已達到退休年齡,具有較高聲望和一定影響力的教育教學專家,可參照本辦法引進;具體引進方案由區教育體育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