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辦公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要求,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擬審批信息。
2、公示時限:5個工作日。
3、公示期間,公眾(包括個人、團體等)可以通過郵件或信函(以郵戳為準)方式提出意見。
郵箱:cghbz@tht.gov.cn
信函請寄至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苑科技園開華道20號,天津濱海高新區政務服務辦公室收(郵編:300384)。請在信封上注明: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聚合物電池全自動快充產線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意見。
4、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5、相關資料由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進行公開。上述資料和信息中如有錯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資料作為依據者自行承擔責任。
項目名稱 | 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聚合物電池全自動快充產線建設項目(重大變動) |
建設地點 | 天津濱海高新區華苑產業區(環外)海泰南道38號 |
建設單位 | 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天津環科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天津力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神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該公司投資建設的大聚合物電池全自動快充產線建設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天津濱海高新區華苑產業區(環外)海泰南道38號力神公司現有廠區西北側預留空地,主要建設1棟大聚合物軟包電池車間和1部連廊,購置生產及測試設備共計209臺(套),進行大聚合物軟包電池生產,項目建成后具備年產大聚合物軟包電池6000萬只的生產能力,該項目已于2023年4月24日取得環評批復(津高新審建審〔2023〕89號)。現由于建設單位建設方案調整,該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故重新履行環評手續。 變更后項目總建筑面積45847.6平方米,新增3臺4t/h蒸汽鍋爐為相關生產工序提供熱源,項目其他工程無變化。變更后項目環保投資為755萬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運營期廢氣收集及治理設施、廢水治理設施、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收集及暫存、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等。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根據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分析結論: (一)施工期應嚴格遵守《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治揚塵管理暫行辦法》、《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相關環保要求,做好防塵措施,統籌安排施工進度,嚴格落實揚塵污染控制六個100%,將揚塵影響降至最低;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選擇施工時間;做好施工期揚塵、噪聲、廢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減少施工期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計量倉入料、粉漿系統混倉工序產生的粉塵經除塵裝置凈化后,尾氣通過車間循環風系統高效過濾器過濾后排放;涂布烘干工序在隧道窯式烘箱中進行,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引至1套NMP回收系統(TA001)處理后,通過1根27米高排氣筒P1排放;正、負極激光清粉工序產生的廢氣與噴碼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通過布袋除塵器1#(TA002)、布袋除塵器2#(TA003)凈化后,進入“活性炭吸附脫附+RCO裝置”(TA004)處理,最終通過1根27m高排氣筒P2排放;注液及DEGAS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進入“活性炭吸附脫附+RCO裝置”(TA004)處理后,通過1根27米高排氣筒P2排放;裝配噴碼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送入“活性炭吸附裝置1#”(TA005)處理后,通過1根27米高排氣筒P3排放;折邊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送入“活性炭吸附裝置2#”(TA006)凈化后,通過1根27米高排氣筒P4排放;污水處理站池體加裝蓋板封閉,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后進入堿液噴淋塔(TA007)處理后,通過1根15米高排氣筒P5排放;燃氣蒸汽鍋爐產生的廢氣分別經3根27米高排氣筒P6、P7、P8排放。 P1-P4排氣筒排放的非甲烷總烴、TRVOC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須滿足《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相應限值要求,臭氣排放濃度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2018)相應限值要求;P2、P3排氣筒排放的丁酮的排放速率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2018)相應限值要求;P2排氣筒排放的顆粒物的排放濃度須滿足《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2013)相應限值要求;P5排氣筒排放的氨、硫化氫的排放速率及臭氣濃度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2018)相應限值要求;P6、P7、P8排氣筒排放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濃度及煙氣黑度須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20)相應限值要求。 P1、P2、P4三根排氣筒等效后TRVOC的排放速率須滿足《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相應限值要求。 廠界處非甲烷總烴、顆粒物的濃度須滿足《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2013)相應限值要求;廠房外監控點處非甲烷總烴的濃度須滿足《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相應限值要求。 (三)負極粉漿系統清洗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站預處理單元(“調節+氧化+混凝沉淀”工藝)處理后,與生活污水一并進入自建污水處理站綜合處理單元(“調節+水解酸化+生物接觸氧化+混凝沉淀”工藝)處理,綜合處理單元出水與純水制備系統排濃水、純水制備系統反沖洗排水、軟水制備系統反沖洗廢水、軟水制備系統再生廢水、冷卻塔排水、鍋爐排水、鍋爐全自動軟水器反沖洗廢水、鍋爐全自動軟水器再生廢水一并經力神公司廠區污水總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最終排入咸陽路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廠區總排口廢水中pH、SS、COD、氨氮、總磷、總氮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滿足《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2013)相應限值要求。BOD5的排放濃度須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三級限值要求。 (四)真空泵站、制氮機、空壓機、環保設備風機、冷卻塔等設備為主要噪聲源,應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4類標準限值要求。 (五)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袋裝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門定期清運;廢抹布、粉漿系統清洗沉渣、廢電解液、廢氣袋、廢油墨瓶、廢濾材、廢活性炭、污水站污泥、廢油、含油抹布、廢油桶、廢試劑包裝、廢濾芯屬于危險廢物,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置;NMP回收液、除塵機組收集粉塵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由供貨廠家回收;廢鋁箔、廢銅箔、廢隔膜、廢極耳、廢鋁塑膜、純(軟)水制備系統廢過濾裝置及廢樹脂、廢外包裝材料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由物資部門回收處理;極片邊角料、廢電池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由廢電池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確保處置去向合理,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六)加強對危險物料的管理,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各項事故防范、減緩措施,有效避免事故發生。 |
公眾參與情況 | -- |
公示時間 |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0日 |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