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辦公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要求,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擬審批信息。
2、公示時限:5個工作日。
3、公示期間,公眾(包括個人、團體等)可以通過郵件或信函(以郵戳為準)方式提出意見。
郵箱:cghbz@tht.gov.cn
信函請寄至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苑科技園開華道20號,天津濱海高新區政務服務辦公室收(郵編:300384)。請在信封上注明:科研中心實驗室項目的意見。
4、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5、相關資料由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進行公開。上述資料和信息中如有錯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資料作為依據者自行承擔責任。
項目名稱 | 科研中心實驗室項目 |
建設地點 | 濱海高新區華苑產業園區鑫茂科技園D2座三層 |
建設單位 |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天津環科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擬投資500萬元,在位于濱海高新區華苑產業園區鑫茂科技園D2座三層自有房屋,建設科研中心實驗室項目。該項目建筑面積1465.1平方米,設置儀器設備室、理化分析室、氣相室、液相室、天平室等區域,配置相關檢測設備,按照客戶委托進行檢測,建成后可進行水質、環境空氣和廢氣、土壤和底泥、噪聲和振動、室內空氣檢測,年檢測量為50000次。該項目環保投資15萬元,主要用于運營期廢氣收集及治理、廢水收集治理、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固體廢物收集及暫存措施、排污口規范化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表結論,在嚴格落實報告表中各項環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該項目建設。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根據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分析結論: (一)理化分析及樣品前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氣經通風櫥與萬向集氣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裝置"(TA001)凈化,處理后的尾氣通過1根20m高排氣筒P1排放。儀器分析過程產生的廢氣經儀器上方萬向集氣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裝置"(TA002)凈化, 處理后的尾氣通過1根20m高排氣筒P2排放。 P1、P2排放的TRVOC、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須滿足《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中相應限值要求;二硫化碳的排放速率和臭氣濃度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2018) 中相應限值要求。P1排放的NOx、氟化物、硫酸霧、氯化氫的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相應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氨、乙酸乙酯的排放速率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2018) 中相應限值要求。P1、P2等效后TRVOC的排放速率須滿足《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中相應限值要求。廠房外非甲烷總烴濃度須滿足《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中相應限值要求。 (二)實驗器皿第三遍和第四遍清洗廢水、純水制備排濃水與生活污水經化糞池沉淀后,通過鑫茂科技園D2座污水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最終進入咸陽路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D2座污水排口廢水水質須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三級限值要求。 (三)屋頂通風櫥、萬向罩離心風機等設備為主要噪聲源,應采取減振、降噪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限值要求。 (四)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袋裝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清運;廢包裝材料屬于一般固體廢物,交由物資部門回收處理;實驗廢液、廢試劑瓶、器皿清洗的前兩遍廢水、廢活性炭、廢吸附劑屬于危險廢物,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統一處理。確保處置去向合理,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五)加強對危險物料的管理,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各項事故防范、減緩措施,有效避免事故發生。 |
公眾參與情況 | -- |
公示時間 | 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 |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辦公室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