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工作時間
一、工時制度分類
1、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實行兩種工時工作制度,即標準工時工作制和特殊工時工作制,(特殊工時工作制分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2、什么是標準工時制度?
答:標準工時制度,是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并保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時間制度。
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時,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什么是特殊工時工作制度?
答:因單位工作需要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和休息辦法。特殊工時制度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4、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半年、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主要崗位有: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三)(三)其他需連續作業等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5、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崗位有: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四)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6、用人單位應向哪里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
答:各用人單位應向坐落在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部門進行特殊工時審批。
二、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
1、我國目前全年工作時間怎么計算的?
答: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是怎么折算的?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二部分 休息休假制度
一、國家法定休假節日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有幾天?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有11天。包括: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有哪些?
答:(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
1、哪些單位的哪些職工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規定條件的,同樣享受年休假。
2、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如何計算?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哪些情況下職工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休年休假是由企業安排還是員工個人申請?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5、關于不休或者少休年休假,工資怎么計算?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