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支持辦法(暫行)
政策解讀:濱海高新區出臺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與高質量發展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充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快推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強化知識產權在保護營商環境、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和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支持辦法》(以下簡稱“《支持辦法》”),結合濱海高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支持對象為注冊、稅務、統計隸屬關系在濱海高新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申報條件中另有界定的除外。支持對象應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在信用中國或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條 《支持辦法》所涉及的各項資助、獎勵、補貼的兌現按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兌現相關規定進行執行。
第四條 享受《支持辦法》中各項資助、獎勵、補貼的企業、機構,須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必要的審計。
第二章 加快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
第五條 《支持辦法》第三條 獎勵優質知識產權。
1.支持內容:
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各類主體,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各類主體,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天津市專利獎金獎、優秀獎、創業獎的各類主體,每項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各類主體,每項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馳名商標認定批復的市場主體,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獎勵。
2.申報條件:
(1)《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優秀獎,天津市專利獎金獎、優秀獎、創業獎,中國商標金獎,馳名商標的濱海高新區各類主體。
(2)申報主體為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或商標的第一申請人。
(3)所申報的專利或商標無權屬糾紛。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專利授權或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4)獲獎證書復印件及相關政府部門網站公示截圖。
第六條 《支持辦法》第四條 支持國外專利布局。
1.支持內容:
對《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各類創新主體在“七國兩組織”、“一帶一路”成員國范圍內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或巴黎公約途徑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資助,給予每件每個國別(地區)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資助,每年同一單位最高給予30萬元資助。
其中,“七國兩組織”是指澳大利亞、德國、法國、英國、日本、俄羅斯、美國、EPO(歐洲專利組織)、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帶一路”成員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緬甸、泰國、老撾、柬埔寨、越南、文萊、菲律賓、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敘利亞、約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門、阿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卡塔爾、科威特、巴林、塞浦路斯、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馬爾代夫、尼泊爾、不丹、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格魯吉亞、阿塞拜疆、亞美尼亞。
2.申報條件:
(1)《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和巴黎公約途徑,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濱海高新區各類主體。
(2)申報主體為國外發明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報獎勵的授權國外發明專利清單。
(4)各項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及翻譯件。
第七條 《支持辦法》第五條 支持國外商標布局。
1.支持內容:
對《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通過馬德里途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獲得國外商標授權的各類主體,每件給予5000元的資金支持,每年同一單位最高給予5萬元資助。
2.申報條件:
(1)《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通過馬德里途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獲得國外商標注冊的濱海高新區各類主體。
(2)申報主體為國外商標的第一申請人。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報獎勵的國外商標清單。
(4)各項國外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及翻譯件。
第八條 《支持辦法》第六條 引育知識產權高端人才。
1.支持內容:
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個人被評定為知識產權師的,分別給予所在企業或科研機構0.3萬元/人(中級)、0.8萬元/人(高級)獎補;個人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給予所在企業或科研機構0.2萬元/人獎補。首次進入天津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的,給予所在企業1萬元獎補。以上獎補不可重復申領。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科研機構。
(2)申報主體從業人員,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獲得知識產權師、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或首次進入天津市知識產權專家庫。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相關人員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
(4)相關人員知識產權師、專利代理師、天津市知識產權專家庫格證書或相關政府網站截屏。
第三章 促進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第九條 《支持辦法》第七條 鼓勵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力。
1.支持內容:
鼓勵企業設立知識產權部門,對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30件,并設置知識產權專員崗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金支持。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標準化,對《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國家標準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實際發生認證費用的80%支持,最高5萬元的資金支持,不包含貫標輔導、咨詢等服務費用。對《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獲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給予支持,給予認證費用50%支持,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企業設立知識產權部門,設置知識產權專員崗位,且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30件。《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國家標準體系認證,《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獲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報知識產權部門或設置知識產權專員崗位支持資金的,須提交部門或崗位設置證明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人員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任職資格證書等)及有效發明專利證書。
(4)申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國家標準體系認證資金支持的,須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及相關政府部門網站公示截圖,實際發生認證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5)申報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資金支持的,須提交項目委托合同及項目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第十條 《支持辦法》第八條 推進品牌價值建設。
1.支持內容:
進一步發揮品牌引領、標準創新、知識產權驅動產業發展作用,對《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在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榮獲中國品牌價值評價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積極參加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展示活動,獲得年度中華品牌商標博覽會金獎的市場主體,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全國優秀商標代理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在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榮獲中國品牌價值評價、在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展示活動獲得年度中華品牌商標博覽會金獎、獲得全國優秀商標代理機構的企業。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獲得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榮獲中國品牌價值評價、在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展示活動獲得年度中華品牌商標博覽會金獎、獲得全國優秀商標代理機構的相關證書復印件或相關政府部門網站公示截圖。
第十一條 《支持辦法》第九條 鼓勵標準化制定。
1.支持內容:
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對主導完成國際標準提案立項的各類主體,每項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主導已公布國際標準的各類主體,每項給予30萬元的資金支持,已在立項階段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減去已支持金額的數額給予支持。對主導已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類主體,每項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家單位每年度的標準創制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主導完成國際標準提案立項、主導已公布國際標準,或主導已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濱海高新區各類主體。
(2)申報主體在國際標準文本中的排序須為前5位,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文本中的排序為前3位。若同一項標準為濱海高新區多家單位共同創制的,則僅支持在標準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的主體。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被國際標準組織接受的提案稿或受理相關材料、國際標準正式公布文本、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內對口單位(或分支機構)出具的證明函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網站公示截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發布公告及標準正式文本。
第四章 加強知識產權高標準保護
第十二條 《支持辦法》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依法維權。
1.支持內容:
設立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維權援助專項資金(池)1000萬元,引導權利人積極依法維權。對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維權勝訴案件,按照案件訴訟費、代理費、公證費、鑒定費及其他必要維權費用30%給予支持,同一單位最高資助10萬元。其中,馳名商標、高價值專利以及主動應對海外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糾紛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予50%,同一單位最高資助5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申報主體作為專利權人進行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維權并由法院判決勝訴。
3.須提供的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維權勝訴案件情況說明。
(4)馳名商標、高價值專利以及主動應對海外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糾紛相關情況說明。
(5)案件相關必要維權費用證明性材料(包括不限于相關協議及發票、相關法院繳費通知等)。
第十三條 《支持辦法》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1.支持內容: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知識產權侵權保險,鼓勵企業積極投保(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責任險等險種),對投保侵權保險的企業,按實際發生保費的50%進行補貼,同一單位每年給予最高3萬元資金支持。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企業將擁有知識產權投保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專利侵權保險保單及發票。
第五章 激活知識產權金融價值
第十四條 《支持辦法》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通過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1.支持內容:
支持企業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于《支持辦法》有效期內,企業成功獲得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最長連續12個月的實付利息20%的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申報主體在本細則發布之日起的前兩年度曾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融資,在申報支持時上述融資項目已經結清,對申報主體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再次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3)相關融資項目所產生的利息未獲得其他同類資金支持。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相關合同,如:借款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通過銀行線上APP放款且無借款合同時提供銀行線上APP系統截屏。
(4)質權設立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如質押登記通知書)。
(5)付息證明材料(付息票據復印件)。
(6)融資結清證明材料(金融機構出具的結清證明)。
第十五條 《支持辦法》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通過融資擔保公司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1.支持內容:
支持企業通過融資擔保公司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業將知識產權質押給擔保公司作為反擔保物,擔保公司為銀行提供擔保而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給予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際支付擔保費用50%的補貼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申報主體在本細則發布之日起的前兩年度曾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融資,在申報支持時上述融資項目已經結清,對申報主體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再次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補貼支持。
(3)相關融資項目所產生的擔保費用未獲得其他同類資金支持。
(4)對同時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支持內容的,按本條合并申報。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業與擔保機構簽訂擔保合同復印件;
(4)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相關合同,如:借款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通過銀行線上APP放款且無借款合同時提供銀行線上APP系統截屏。
(5)質權設立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如質押登記通知書)。
(6)付息證明材料(付息票據復印件)。
(7)融資結清證明材料(金融機構出具的結清證明)。
第十六條 《支持辦法》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通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
1.支持內容:
鼓勵企業通過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評估。對于僅以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成功獲得融資的企業,給予不超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總額1%的知識產權評估費獎勵,其中,知識產權評估費超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總額1%,按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總額1%進行獎勵;知識產權評估費不足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總額1%的,按照實際產生評估費用進行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申報主體在本細則發布之日起的前兩年度曾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融資,在申報支持時上述融資項目已經結清,對申報主體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再次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補貼支持。
(3)相關融資項目所產生的評估費未獲得濱海高新區其他同類資金支持。
(4)對同時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支持內容的,按本條合并申報。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業與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復印件;
(4)與銀行簽訂的融資相關合同,如:借款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通過銀行線上APP放款且無借款合同時提供銀行線上APP系統截屏。
(5)知識產權評估相關協議、評估費發票。
(6)質權設立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如質押登記通知書)。
(7)付息證明材料(付息票據復印件)。
(8)融資結清證明材料(金融機構出具的結清證明)。
第十七條 《支持辦法》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通過市級以上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1.支持內容:
對通過注冊在濱海高新區的市級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器、眾創空間、產業園)獲得200萬元(含)以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支付給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的融資中介服務費的50%進行補貼,單筆項目補貼最高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補貼累計最高1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申報主體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通過濱海高新區的市級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資質證明材料;
(4)企業與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
(5)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出具的服務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內容說明、過程說明、服務結果說明);
(6)企業支付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融資成本費用發票復印件;
(7)根據企業與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協議條款的資金到賬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八條 《支持辦法》第十六條 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
1.支持內容:
鼓勵銀行、擔保公司、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及其他各類創新主體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對牽頭開發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并成功發行的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融資額1%,總計最高2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企業,按照企業所產生融資成本(包括利息、評估費、咨詢費等)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申報條件:
(1)申報證券化牽頭機構資金支持的主體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券商等機構,不限于濱海高新區市場主體。《支持辦法》有效期內成功牽頭發行以濱海高新區企業為主體的知識產權證券,同一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僅支持1家機構。
(2)申報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成本支持的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曾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且本細則發布之日起的前一年度實際發生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成本。
(3)相關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在本細則發布之日的前一年度所產生的融資成本未獲得其他同類資金支持。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業申請證券化融資成本補貼,須提交發行知識產權證券相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評估合同、審計合同、律師)及發票復印件。
(4)服務機構申請證券化牽頭支持資金,須提交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方案、提交發行知識產權證券相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評估合同、審計合同、律師)及放款憑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支持辦法》第十七條 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融資租賃
1.支持內容:
鼓勵企業探索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支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獲得融資。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對于通過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獲得1000萬元(含)以內融資,給予企業融資租賃融資成本(手續費、咨詢費、利息)30%的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補貼累計最高30萬元。其中,利息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申報主體通過融資租賃公司獲得1000萬元(含)以內知識產權租賃融資。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業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
(4)放款憑證復印件。
(5)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所產生租金支付憑證復印件。
(6)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期限及歷年資金支持情況說明。
(7)申請企業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六章 提高知識產權服務和成果轉化水平
第二十條 《支持辦法》第十八條 支持轉化高校科研院所專利技術成果。
1.支持內容: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專利技術成果運營轉化,對國內高校院所在濱海高新區內建立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開展的技術轉移轉化等工作予以支持,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向濱海高新區企業轉移轉化有效發明專利20件(含)以上60件以下的,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向濱海高新區企業轉移轉化有效發明專利6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的,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向濱海高新區企業轉移轉化有效發明專利100件(含)以上的,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國內高校院所在濱海高新區內建立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2)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申報主體開展知識產權技術轉移轉化。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有效發明專利證書、知識產權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應用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支持辦法》第十九條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公開掛牌交易。
1.支持內容: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在濱海高新區設立的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公開掛牌交易,對知識產權進行首次交易的,按照當期實際交易額的1%進行獎勵,每家單位每年度支持金額累計最高5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不限于濱海高新區內市場主體。
(2)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市場主體將擁有的知識產權在濱海高新區設立的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臺進行首次公開掛牌交易。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提供交易合同(包括首頁、支付方式頁,涉密項目不得上傳)、交易付(到)款憑證(作價入股形式的技術轉讓交易,須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股權變更材料)、交易發票。
第二十二條 《支持辦法》第二十條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開展創新創業。
1.支持內容: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在濱海高新區創新創業,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科研人員以專利權出資,其中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件,對專利出資中相關評估費進行80%補貼,每單位一次性最高支持15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參與創業的濱海高新區企業。
(2)科研人員以專利出資在濱海高新區創新創業,科研人員為所出資專利的權利人或主要發明人。
(3)科研人員或團隊股權(含現金)占比不低于30%。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創業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
(4)出資專利列表及專利證書。
(5)專利出資評估合同及發票。
(6)科研人員高校科研院所身份證明。
第二十三條 《支持辦法》第二十一條 扶優扶強知識產權優秀服務機構。
1.支持內容:
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對代理資質人員占比60%以上,代理發明專利授權率達到60%,且本細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通過代理授權、轉讓許可等方式為濱海高新區企業新增發明專利60件(含)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15萬元資金支持;本細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通過代理授權、轉讓許可等方式為濱海高新區企業新增發明專利100件(含)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2.申報條件:
(1)濱海高新區內具有代理資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2)代理機構代理資質人員占比60%以上,代理發明專利授權率達到60%。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代理發明專利授權率及代理資質人員證明材料。
(4)《支持辦法》有效期內服務濱海高新區企業專利代理業務列表,及相關合同、專利授權證明材料。
第七章 提升知識產權附加值和國際影響
第二十四條 《支持辦法》第二十二條 支持服務機構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服務
1.支持內容:
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出資或以“服務入股”等方式為企業提供國外發明專利代理服務并取得授權,且出資額或入股服務費占實際支出金額40%以上,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支持5000元,每件發明專利最多支持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每年每家機構累計支持最高1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內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
(2)申報主體以“服務入股”等方式為濱海高新區企業提供國外發明專利代理服務并于《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取得授權,且出資額或入股服務費占實際支出金額40%以上。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報主體與企業簽訂“服務入股”相關合作協議及相關服務實施證明材料。
(4)相關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
第二十五條 《支持辦法》第二十三條 支持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成果國際展示
1.支持內容: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際論壇、會展,展示知識產權成果,對企業參加境外展覽、論壇時發生的展位費、公共布展費、大型展品回運費、會議注冊費進行支持,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金支持,每次每家企業最高給予1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最高6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企業。
(2)申報主體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參與境外國際論壇、會展活動。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申報主體參與境外國際論壇、會展活動情況說明。
(4)與展方或第三方機構簽訂的展位訂購合同(協議)復印件及匯款憑證復印件。
(5)展位布展相關合同及匯款憑證復印件。
(6)展品運輸合同、發票及銀行匯款憑證等復印件。
(7)參會門票、會議注冊費用的銀行匯款憑證及發票等復印件。
(8)企業參展展位照片(包含展位號及企業標識);
(9)參展成果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支持辦法》第二十四條 支持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研發合作及技術轉移
1.支持內容: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產業聯盟、龍頭企業圍繞濱海高新區重點產業與世界500強企業、全球100強大學、全球100強研究機構開展實質性合作,聯合進行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等合作。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向濱海高新區企業轉移轉化有效發明專利10件(含)以上30件以下的,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向濱海高新區企業轉移轉化有效發明專利3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向濱海高新區企業轉移轉化有效發明專利50件(含)以上的,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其中,世界500強企業指:近三年入選過《財富》雜志、《福布斯》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榜單或按行業領域排名在前5位的境外企業。全球100強大學、全球100強科研機構指:近三年入選過由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國新聞和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學世界一流大學研究中心或《自然》雜志發布的在綜合領域或專業領域內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學和境外科研機構。
2.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濱海高新區內高校、科研院所、產業聯盟牽頭單位、龍頭企業。
(2)申報主體在《支持辦法》有效期內與世界500強企業、全球100強大學、全球100強研究機構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等合作。
3.申報材料:
(1)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資質及信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3)國際研發合作情況報告或合作計劃書。
(4)與境外合作機構簽訂的合作合同復印件。
(5)如合作機構為入選上述排名榜單的境外機構,需提供含合作機構名稱的榜單頁。
(6)有效發明專利證書、知識產權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應用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支持資金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申請支持資金時間為2022年第四季度,以濱海高新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具體項目申報通知為準。申報《支持辦法》第五章支持內容的,申報時間截止至《支持辦法》有效期結束后6個月。
(二)經審議通過的支持名單原則上在天津濱海高新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財政資助的各類項目,按上級文件規定給予配套補助,同一項目既符合本辦法,又符合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相關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政策,相應配套補助資金視同為本辦法資助(獎勵)資金。
第二十九條申報單位以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申報單位通過本辦法獲得的支持資金不超過申報之日起前三年度對濱海高新區的綜合貢獻,綜合貢獻的確定由財政局、政務辦統一解釋。《支持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不受此條款限制。
第三十一條 申報單位在辦法有效期內發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相關問題的,濱海高新區管委會將按照政策兌現相關管理規定暫緩、減少或取消給予企業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按《支持辦法》享受獎勵資金的企業,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遷出濱海高新區。否則,享受支持資金的企業須向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返還已享受的全部政策支持資金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4月26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一年。在本細則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策調整,相關條款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