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人工智能創新高地建設,加強人工智能領域人才集聚,搶占產業優勢、打造“天津智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結合我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際,決定在工程技術職稱系列中增設人工智能專業。現就開展職稱評價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評價范圍
在符合我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方向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工智能研發、生產、應用、技術服務等相關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人工智能專業職稱評價。
二、級別設置
人工智能專業職稱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別對應的資格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頒發的資格證書中標注人工智能專業。
三、評價方式
(一)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采取單位聘任方式。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單位聘任初級職稱辦法(試行)》規定,對符合資格條件(見附件)的人員進行業績考核后,自主聘任并頒發職稱證書。
(二)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采取評審方式。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評審,經評審通過的人員取得相應職稱資格并頒發證書,由用人單位自主聘任。
四、評審機構
(一)組建天津市工程技術系列人工智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副高級和中級職稱評審工作,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照我市職稱評委專家庫制度要求,建立不少于33名的副高級、中級評委專家庫,由人工智能領域及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以上專家組成,其中正高級職稱人數不少于總數的50%。
(二)正高級人工智能職稱評審工作,由天津市工程技術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人才考評中心。正高級評委專家庫增加人工智能領域及相關專業的正高級職稱專家10名以上。
(三)鼓勵人工智能領域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經市人才辦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軍企業,按照《天津市專業技術職稱自主評審工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申請開展人工智能專業職稱自主評審。
五、評審程序
人工智能專業正高級、副高級、中級職稱的評審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從2019年起,將人工智能專業納入全市職稱評審范圍,市人社局每年二季度公布政策信息和評審安排。
(二)申報審核。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錄天津市職稱管理信息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上傳佐證材料,經用人單位、檔案存放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打印天津市職稱管理信息系統生成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3份、《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表》20份并加蓋公章,連同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佐證材料逐級報送到業務主管部門。相關佐證材料如下:
1.已取得的最高級別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
2.繼續教育證書復印件1份;
3.勞動(聘用、勞務)合同復印件1份;
4.本人業績綜述、專利和獎勵證書、項目立結項材料、論文著作,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能力水平的業績材料復印件各1份。
(三)評審公示。業務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報送職稱評審機構。評審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并對評審通過人員進行公示。
(四)頒發證書。公示無異議的,由職稱評審機構在天津市職稱管理信息系統中公布評審結果,并頒發職稱證書。
六、有關事宜
(一)2019年首次開展人工智能專業職稱評價時,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相關學歷、資歷限制,直接申報相應級別職稱。
(二)符合人工智能專業資格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報相應級別的人工智能專業職稱。
(三)已取得其他專業職稱的人員,在人工智能崗位工作滿1年的,可轉評同級別人工智能專業職稱;符合上一級別資格條件的,也可申報上一級別人工智能專業職稱。
(四)非公經濟組織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可按照我市《非公經濟組織人員和自由職業者職稱申報評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申報人工智能專業職稱。
(五)人工智能專業各級別職稱證書,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圍內均可互認。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分工協作。市人社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策宣傳、工作部署、過程管理、違規處置等工作。各職稱業務主管部門、職稱服務機構、職稱評審機構和用人單位要密切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宣講、申報審核、評審頒證等工作,確保職稱評審工作順利實施。
(二)穩妥推進,探索經驗。各職稱工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充分認識新增專業評審工作的復雜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嚴格程序,穩慎實施,及時總結,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確保評審工作有序開展。
(三)加強監管,確保成效。市人社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門戶網站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舉報投訴,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對評審機構的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抽查,對評審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個人違規并查實的,按程序取消其職稱資格;對管理不規范的用人單位,由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