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向明:
本機關于 2018 年7月30日發出(津濱高新)安監罰〔2018〕0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你于 2018年8月15日前將罰款繳至行政處罰罰款收繳賬戶。后因訴訟等原因你至今未履行該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催告你立即履行以上決定,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局先后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均無法送達成功,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文號為(津濱高新)應急催〔2020〕002號的《繳納罰款催告通知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你有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應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地址:天津市濱海高新區日新道188號高新區應急管理局;聯系電話: 022-84806585
附件:《繳納罰款催告通知書》(津濱高新)應急催〔2020〕002號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