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處的天津融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案已調查終結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現將《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濱高新罰告〔2021〕117號)
2021年9月17日
主辦單位: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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