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2021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涉及我區一家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及兩家餐飲店所使用的餐(飲)具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餐(飲)具產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天津正大珍吾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燕麥片(純麥片)-即食型
(一)抽檢基本情況。該企業于2021年5月7日所生產的“珍吾堂”牌燕麥片(純麥片)-即食型,經抽樣檢驗,其中的霉菌項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經立案查
明,當事人生產并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其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案貨值金額17180元,違法所得17020元。鑒于當事人按照規定實施食品召回,減輕了食品安全風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決定依法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1〕1330號),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7020元并處罰款1718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天津濱海新區高新區洪文張亮麻辣燙店使用的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當事人于2021年6月5日所使用的中碗、小湯碗,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經查明,當事人所使用的餐(飲)具,其中的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為構成要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津市監濱高新當罰〔2021〕12號》),對當事人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對問題原因進行了排查并采取了相應的整改措施,我局依法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三、鼎盛天下(天津)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該企業于2021年6月5日所使用的湯碗,經抽樣檢驗,其中的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經查明,當事人所使用的餐(飲)具,其中的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為構成要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津市監濱高新當罰〔2021〕11號》),對當事人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對問題原因進行了排查并采取了相應的整改措施,我局依法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