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轄區內天津市金滿發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11月3日,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對天津市金滿發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1批次雪麗球(果丹皮)進行監督抽檢,并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蜜餞》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的產品信息是:“匯鑫”牌雪麗球(果丹皮),生產日期20210910。
(二)案件情況。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2月6日對天津市金滿發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從天津市倉琪商貿有限公司以11元/Kg的價格購進8Kg產品,并在經營場所銷售,銷售價格為17.8元/Kg。截至被查,當事人售出產品1.935Kg,剩余6.065Kg未售出,被我局依法扣押。當事人提供了進貨單據、供貨方經營資質及對應批次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本案貨值金額142.4元,違法所得34.44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提供涉案產品的進貨票據及進貨查驗記錄,并經查證屬實,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其對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并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其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規定的免予處罰之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6.065Kg“雪麗球(果丹皮)”。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津市監濱高新罰〔2022〕11號”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