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天津濱海新區高新區艾明喜幫水果銷售店(艾明喜)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5月12日,摩天眾創(天津)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受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天津濱海新區高新區艾明喜幫水果銷售店(艾明喜)經營的1批次香蕉進行監督抽檢,并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產品購進日期為2022年5月12日。
(二)案件情況。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31日對天津濱海新區高新區艾明喜幫水果銷售店(艾明喜)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從天津濱海新區高新區百果發果品銷售店購進2箱香蕉,進價100元/箱,售價5元/斤,每箱香蕉重22斤。當事人提供進貨票據以及供貨方營業執照,至案件調查取證時截止,同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出。經計算,本案貨值金額為220元,違法所得2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提供其所銷售的涉案產品的進貨票據及供貨方營業執照,索證索票齊全并經查證屬實,其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規定的免予處罰之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津市監濱高新不罰〔2022〕16號”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