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銀星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3〕509號)。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3〕509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3〕509號)
2023年11月27日
天津市銀星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3〕509號)。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3〕509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3〕509號)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