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農發農業發展(天津)集團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撤銷冒名登記處理決定書,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4〕23號)及《撤銷冒名登記處理決定書》。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4〕23號)及《撤銷冒名登記處理決定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濱高新處罰〔2024〕23號)及《撤銷冒名登記處理決定書》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