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商業牌匾審批簡化辦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提升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更好滿足企業群眾辦事需求,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津高新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審管聯動機制的落實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新區范圍內,位于建筑物一層且所依附建筑物已完成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商業牌匾設置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簡化辦理是指申請人申請辦理商業牌匾設置審批時,高新區審批部門按照“天津市網上辦事大廳”戶外廣告及臨時懸掛、設置標語或者宣傳品許可—戶外廣告設施許可(不含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及公交車體廣告設施)事項辦事指南,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分別設置“首次申請”和“延期申請”兩種情形簡化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商業牌匾設置具體要求,為申請人提供直觀化服務。具體簡化辦理舉措如下:
(一)首次申請情形,即申請人首次提出商業牌匾設置申請的。
1.申請要件:
(1)《天津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政許可申請書》
(2)計算機繪制的戶外廣告設施彩色效果圖晝、夜各一張
2.簡化材料:
(1)免提供“擬設置商業牌匾建筑坐落位置示意圖”;
(2)免提供擬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平面位置圖及現狀彩色照片;
(3)免提供“產權人簽訂的同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書面協議書”,由申請人填寫《高新區商業牌匾審批簡化辦理告知承諾書》(見附件1),書面承諾與產權人協商一致同意設置商業牌匾設施;
(4)免提供“產權證明”,由高新區審批部門向高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發函對產權信息進行確認(見附件2);
(5)計算機繪制的戶外廣告設施彩色效果圖晝、夜各兩張,簡化為各一張;
(二)延期申請情形,即申請人在商業牌匾設置許可期滿30日前,提出繼續設置申請的。
1.無需申請要件。
2.簡化材料:
(1)免提供“戶外廣告設施行政許可申請書”,由行政相對人填寫《高新區商業牌匾審批簡化辦理告知承諾書》(見附件1),書面承諾商業牌匾設置內容與原許可內容一致并明確設置期限;
(2)免提供“產權人簽訂的同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書面協議書”,由申請人填寫《高新區商業牌匾審批簡化辦理告知承諾書》(見附件1),書面承諾與產權人協商一致同意設置商業牌匾設施;
(3)免提供“擬設置商業牌匾建筑坐落位置示意圖”;
(4)免提供“產權證明”,由高新區審批部門向高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發函對產權信息進行確認(見附件2);
(5)免提供擬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平面位置圖及現狀彩色照片;
(6)免提供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戶外廣告設施彩色效果圖”,由高新區審批部門調取原審批檔案進行確認。
第四條申請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務部關于印發<“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的通知》《天津市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正確使用商標、“中華老字號”標識、“清真”標識等內容,并接受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設置的商業牌匾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天津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
第六條 高新區審批部門按照本辦法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將材料和相應批復文件通過“天津市政務一網通權力運行與監管績效系統”推送至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并由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弄虛作假,以及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發現實際設置情況與申請內容不符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管情況反饋至高新區審批部門,由高新區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原準予設置商業牌匾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將失信行為錄入政務服務誠信檔案,申請人對依據決定發生的行為給第三方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2022年12月30日印發的《高新區商業牌匾審批簡化辦理實施辦法(試行)》(津高新管發〔2022〕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