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關于對《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的解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創新立區”戰略,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結合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創新型企業培育
第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首次認定。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規模小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2億元(含)以及2億元以上三個檔次,分別給予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對資格期滿當年內通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外省市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我區的,按照首次通過認定給予獎勵。
對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進行培育的企業,由區級財政在入庫次年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各開發區)
第二條 領軍企業培育
對認定的科技領軍(培育)企業重大創新項目給予市級撥款相應匹配。(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三條 對“卡脖子”技術攻關補貼
對參與國家和天津市關鍵核心技術揭榜掛帥項目,并成功揭榜的獨立法人單位,按項目獲中央和天津市財政支持資金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二、創新型載體建設
第四條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
推動新區研發機構打造為“四不像”、“四位一體”新型研發機構,推動新型研發機構探索實行“理事會(領導小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公司”模式或其他新型組織模式,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全員競聘、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人才激勵機制,按照“年度+日常”模式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估,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發展。由各開發區強化屬地支持,按照“一院一策”方式,研究制定包括房產收益、企業孵化、招商引資、人員引育等方面的專項優惠政策。(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五條 支持研發中心建設
支持研發中心提升創新能力,積極申報國家級研發機構。支持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對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級的,給予50萬元專項資金補貼。
支持技術創新中心提升研發創新能力,鼓勵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搭建檢測實驗室、購買研發儀器設備、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對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安排項目總投資15%的財政補助資金,每年最高250萬元,連續支持3年。(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六條 支持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院所來濱發展
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整建制搬遷入新區,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1500萬元。
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在新區投資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獨資或絕對控股的,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900萬元;參股、不絕對控股的,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300萬元。
事業性質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在新區單獨設立分支研究機構,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900萬元。(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三、雙創載體發展
第七條 鼓勵雙創載體培育優秀企業
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5年內首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評價入庫天津市瞪羚企業,每認定或評價入庫一家給予所在孵化載體1萬元一次性輔導獎勵。
入駐雙創載體孵化的企業,當年評價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天津市雛鷹企業達20家至39家的,給予所在雙創載體5萬元獎勵;當年評價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天津市雛鷹企業達40家至49家的,給予所在雙創載體10萬元獎勵;當年評價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天津市雛鷹企業達50家及以上的,給予所在雙創載體15萬元獎勵。同一雙創載體當年獎勵資金累計不超過30萬元。對于同一在孵企業的同一事項不予重復獎勵。(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八條 支持雙創載體申報國家和市級資質
對上年度首次通過國家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備案的眾創空間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九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
已獲得市級技術轉移機構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擁有2名以上技術合同登記持證人員)挖掘技術合同并在新區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按照服務情況分為ABC三類,服務年技術合同成交額100億元以上(含)為A類機構;服務年技術合同成交額50億元以上(含)100億元以下為B類機構;服務年技術合同成交額15億元以上(含)50億元以下為C類機構。對A類機構獎勵30萬元,對B類機構獎勵20萬元,對C類機構獎勵10萬元。(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十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
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納入《濱海新區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支持范圍,支持重點科技型企業和濱城人才服務證“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創辦的企業培育技術轉移類人才,對參加國家認可的技術轉移類人才培訓,完成結業,并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技術轉移類人才給予最高5000元補助。對技術經紀人挖掘濱海新區企業技術需求信息,開展需求對接服務,促成成果交易或轉化給予每項500元補助。對開展技術轉移活動、促成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經紀人,最高按技術合同交易額的1%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給技術經紀人所在企業最高5萬元。(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五、科技金融支撐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企業并購重組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以上市、融資為目的,通過并購重組方式做大做強。鼓勵新區高新技術企業通過股權并購、資產并購、合并(兼并)等方式,取得區外非關聯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以資產評估價格作為依據,根據實際并購重組對價給予1%的補貼。在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地區經濟貢獻的情況下,最高給予500萬元獎勵。
其中,股權并購項目應取得被并購企業 50%以上股權(不含 50%)或相對控股被并購企業、擁有被并購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資產并購及合并(兼并)項目應取得被并購企業100%資產所有權。(實施主體:各開發區)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上市
支持企業掛牌。對在天津濱海柜臺交易市場掛牌且完成掛牌1年內通過濱海柜臺交易市場平臺取得融資的企業,在融資款項成功到賬后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創新層掛牌成功的企業,分別給予100-120萬元補助。
支持企業上市。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其他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給予最高500萬元補助。
支持引入上市公司。對遷址至新區發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歸A股且注冊在新區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補助。(實施主體:區金融局、各開發區)
第十三條 支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融資發展
直接融資獎勵。股權融資獎勵: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成功引入專業股權投資機構500萬元(含)以上股權融資的,給予股權融資額2%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在新區注冊的投資機構,以基金形式投資未上市科技型企業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給予投資機構獎勵,每年每家投資機構最高獎勵金額100萬元。定向增發獎勵:對通過定向增發成功獲得500萬元(含)以上直接融資的企業,給予融資總額0.5%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40萬元。
間接融資獎勵。貸款貼息:對于成功獲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貸款的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給予貸款總額1%的貼息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擔保補貼:對通過合法成立的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取得融資的企業,每年給予擔保放款額1%,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擔保補貼。融資租賃、保理補貼:對于通過融資租賃、保理方式融資成功的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給予當年融資總額1%的補貼,補貼金額累計不超過30萬元。(實施主體:各開發區)
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支持地理標志產品培育
備案后并在項目周期內獲批地理標志產品,給予每個補助對象最高30萬元補助。備案后并在項目周期內獲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給予每個補助對象最高30萬元補助;同一品種產品及其衍生出的相似品種系列產品的地理標志產品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不重復補助。(實施主體: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各開發區)
第十五條 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開展創新創業?專利技術轉化
由濱海新區人才辦備案、濱海新區產業(人才)聯盟成員單位推薦,項目周期內在濱海新區成功轉化高校院所專利技術的高層次產業人才,給予突出貢獻人才每人10萬元獎勵、優秀人才每人3萬元獎勵。本項獎勵只針對首次獲得獎勵資格的個人。(實施主體: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各開發區)
第十六條 支持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在項目周期內由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公開遴選的證券發行牽頭機構內至少發行1單證券化產品,給予牽頭機構每單產品最高200萬元獎勵。項目周期內參與由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遴選的牽頭機構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融資的企業,對實際發生的擔保費、評估費、保險費按照合計的50%進行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實施主體: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各開發區)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備案后并在項目實施期內通過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質押獲得融資的企業,按質押融資基準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財政貼息補助,同一企業當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萬元。
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補助。(實施主體: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各開發區)
七、公共服務平臺等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券
向區內符合條件的支持單位發放濱海新區科技創新券,分為流通券、高企券和補助券,流通券支持購買檢驗檢測、臨床試驗等科技服務,高企券支持購買高企認定服務,補助券支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挖掘技術需求、開展技術對接。支持單位每年領取流通券額度上限為20萬元,高企券額度上限為3萬元,申領補助券額度上限為10萬元。(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各開發區)
八、科技創新人才引育
第十九條 支持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
給予高層次人才團隊不超過上年度研發投入5%的獎勵,最高100萬元。(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二十條 青年創新人才培育
給予青年創新人才入選者每人10萬元培養經費支出,培養期為兩年。(實施主體:區科技局、各開發區)
第二十一條 高端人才獎勵政策
在重點產業領域,對在新區工作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根據個人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每人每年20-150萬元獎勵,由各開發區承擔。如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實施主體:各開發區)
九、重點產業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細胞產業支持政策
對開展臨床試驗并在新區轉化的I類創新藥物予以獎勵,對獲得Ⅰ、Ⅱ、Ⅲ期臨床試驗批件的新藥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獎勵,獲得藥品注冊申請受理書后,給予50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對開展臨床試驗并在新區轉化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給予每個醫療器械最多不超過15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注冊在新區并投入運營的細胞領域公共服務平臺,經認定后,按照其上年度為新區企業(與本企業無投資關系)服務的實際情況予以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于第三方細胞制品質控中心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提升臨床研究水平,支持臨床研究型醫院建設,探索賦予新型臨床研究型醫院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績效分配等自主權。(實施主體:經開區、保稅區、高新區)
十、附則
第二十三條 措施中,第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條由相關開發區參照統一標準制定細則并執行;第二條按市級政策落實;其它措施由實施主體中區本級部門統一制定細則,各開發區按照細則組織執行、各街鎮由區本級部門統一組織執行。特色產業政策由相關開發區各自制定支持政策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開發區有效期內政策繼續執行到期。同類政策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中,原則上各街鎮的資金兌現由區財政按9:1比例擔負、各開發區的資金兌現由所屬開發區自行擔負。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局、區金融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措施及對應細則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關于濱海新區重大科技攻關揭榜掛帥(匹配性獎勵類)項目的實施細則
為深入實施“創新立區”發展戰略,落實《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要求,鼓勵新區企業和科研機構積極參與國家及天津市關鍵核心技術揭榜掛帥項目,推動“卡脖子”技術等重大科技攻關工作,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申報范圍和條件
第一條 申報項目范圍。
(一)參與國家科技部揭榜掛帥立項項目,并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濱海新區區域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成功揭榜天津市揭榜掛帥類科技項目的濱海新區區域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單位。僅限于第一完成單位申報。
第二條 申報條件。
(一)濱海新區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機構;
(二)申報單位近2年(申報截止之日前)在知識產權、環保、金融、安全生產等方面無信用不良記錄,在承擔各級科技項目中無不良記錄;
(三)申報項目須為2021年至2024年國家科技部或天津市科技局揭榜掛帥類立項項目;
(四)申報單位需具備健全規范的研發管理體系、財務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單位財務系統單獨核算研發經費。
第二章 項目補貼標準
第三條 該項目屬于匹配性獎勵類項目,補貼標準如下:
按申請單位揭榜掛帥立項項目所獲中央和天津市財政支持資金給予20%補貼。如申請單位獲得多個項目立項,可重復支持。單個項目或單個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項目補貼資金以國家和天津市批復申報單位財政支持資金為基數認定,依據中央財政或天津市財政撥付進度,按比例分年度兌現(兌現批次不超過3次)。政策有效期內已受理項目資金兌現期限與項目實施周期一致。區科技局(負責街鎮項目)和各開發區負責項目匹配資金的申請以及撥付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四條 項目申報。
項目受理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區科技局統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區科技局(負責街鎮)和各開發區分別負責項目單位申報組織、項目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第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下列紙質材料,具體以正式發布的項目受理通知為準。
(一)濱海新區重大科技攻關揭榜掛帥(匹配補貼類)項目補貼申請表;
(二)國家或天津市揭榜掛帥類科技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書、立項批復文件、項目任務合同書、項目預算書、合作協議書以及其他可證明項目立項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中央財政或天津市財政資金到款憑證;
(四)濱海新區重大科技攻關揭榜掛帥(匹配補貼類)項目進展情況表,已驗收的項目需提供結項報告書相關結項證明材料(首次申請補貼無需提交);
(五)誠信承諾書。
第六條 項目評審。
區科技局(街鎮項目)和各開發區分別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組織項目評審,確定擬獲得補貼項目單位名單以及匹配資金金額。
各開發區將評審通過的項目報管委會審議同意后公示7個工作日,函報區科技局匯總。區科技局將街鎮通過評審項目報局黨組會審議后公示7個工作日。區科技局匯總全區項目后統一下達認定補貼項目通知。
第四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七條 項目監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區科技局和各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定期做好項目績效評估跟蹤工作;
(二)申報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天津市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項目申報單位獲得財政匹配資金補貼后,應合理安排項目經費支出、按時報送項目執行和進展情況、及時反饋項目重大變化和調整情況、自覺配合科技、財政以及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已受理,但評審、資金兌現等工作尚未完成的項目繼續執行此文件。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關于濱海新區進一步支持研發中心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和《市科技局落實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支持發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進一步支持研發中心建設,發揮研發中心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助推新區科技創新發展、產業轉型升級和人才聚集培養,支撐新動能引育,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一條 支持對象。
(一)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
(二)市級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條 認定條件。
支持對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責任主體單位或依托單位)應在天津市濱海新區注冊一年以上,稅務征管關系在本區范圍內,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對于符合天津市和濱海新區重點支持產業領域,申請單位主體(高校、科研院所)不在濱海新區注冊,但研發中心R&D經費納統在濱海新區轄區內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予以破格認定。
(二)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二章 申報和評審
第三條 申報材料。
申請單位向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市級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批復或認定文件;
(二)申請單位相關材料,包括:房產證或辦公場所證明、稅務征管關系證明、認定時申報材料、與市科技局簽訂的相關任務合同。
第四條 資格審查。
由研發中心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
第三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本措施只對市級支持進行匹配,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一)支持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對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級的,給予50萬元專項資金補貼。項目所需資金由各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負責落實。
(二)支持市級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提升研發創新能力,鼓勵市級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搭建檢測實驗室、購買研發儀器設備、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對市級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安排項目總投資15%的財政補助資金,每年最高250萬元,連續支持3年。項目所需資金由各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負責落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監督管理內容。
(一)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市科技局任務合同書和新區財政績效評價管理規定執行。
(二)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對于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承擔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相關企業在專項資金申請、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七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關于濱海新區支持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院所來濱城發展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和《市科技局落實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支持發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鼓勵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院所遷入濱海新區,支撐新動能引育,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一條 支持對象。
對遷入濱海新區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院所建設發展給予支持。
第二條 申請支持的科研院所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本細則所稱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各集團公司所屬的科研生產型和科技服務型科研院所;承擔基礎性或前沿性科學技術研究或承擔國家層面工作任務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國內知名研發機構,包括具備一定研發能力及較強經濟實力的省屬科研院所。
(二)申請單位須在新區注冊并運營一年以上,稅務征管關系在本區范圍內,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三)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二章 申報和評審
第三條 申報材料。
申請單位向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房產證或辦公場所證明、稅務征管關系證明、與市科技局簽訂的相關任務合同、市科技局獎補證明材料。
第四條 資格審查。
由科研院所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
第三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本措施只對市級支持進行匹配,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對落戶新區并已組建科研團隊、科研生產設備到位、已開展研發工作的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具體支持政策如下:
(一)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整建制搬遷入新區,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1500萬元。支持資金由各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負責落實。
(二)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在新區投資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獨資或絕對控股的,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900萬元;參股、不絕對控股的,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300萬元。支持資金由各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負責落實。
(三)事業性質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在新區單獨設立分支研究機構,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15%的資金支持,最高900萬元。支持資金由各所屬開發區、區科技局(只負責街鎮)負責落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監督管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市科技局任務合同書和新區財政績效評價管理規定執行。
(二)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對于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承擔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相關企業在專項資金申請、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七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濱海新區支持雙創載體建設發展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推動濱海新區眾創空間、孵化器(以下簡稱“雙創載體”)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二條 支持對象是指在濱海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運營的雙創載體,并已完成市級以上資格認定或備案,運營時間不少于一年(以企業注冊時間為準),提供孵化服務的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同時擁有一支結構合理、較為穩定的運營團隊,團隊人員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管理能力及服務能力。
第三條 優秀企業主要包括在濱海新區注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天津市雛鷹企業、天津市瞪羚企業。其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通過認定的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通過評價入庫的企業。天津市雛鷹企業、瞪羚企業是指按照《天津市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科技領軍培育企業評價與支持辦法》通過評價入庫的企業。
第四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認定的孵化機構。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是指按照《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備案的孵化機構。
第五條 企業在孵期間是指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雙創載體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個月,且與雙創載體簽署孵化服務協議。
企業畢業分為兩種情況:
1.企業在雙創載體孵化時間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間超過60個月。
2.企業注冊地址與雙創載體注冊地不在同一地點。
畢業年度的次年(自然年)為畢業的第1年。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雙創載體培育優秀企業獎勵。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5年內首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評價入庫天津市瞪羚企業,每認定或評價入庫一家給予所在孵化載體1萬元一次性輔導獎勵。
入駐雙創載體孵化的企業,當年評價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天津市雛鷹企業達20家至39家的,給予所在雙創載體5萬元獎勵;當年評價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天津市雛鷹企業達40家至49家的,給予所在雙創載體10萬元獎勵;當年評價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天津市雛鷹企業達50家及以上的,給予所在雙創載體15萬元獎勵。同一雙創載體當年獎勵資金累計不超過30萬元。對于同一在孵企業的同一事項不予重復獎勵。
第七條 雙創載體國家級資質獎勵。對上年度首次通過國家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備案的眾創空間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申報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八條 材料受理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雙創載體應在區科技局發布啟動工作通知后,按注冊地進行申報。注冊地在街鎮的雙創載體需向區科技局提交申報材料。注冊地在開發區的雙創載體需向所在開發區雙創載體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各開發區雙創載體主管部門可自行安排材料受理時間。
第九條 申請雙創載體培育優秀企業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雙創載體運營主體的公司提供加蓋公章的申報承諾書(三年內不得注銷或遷出所在開發區或街鎮);
2.培育優秀企業名單(包括企業名稱、入駐時間、注冊資金、資質類型、技術領域);
3.雙創載體與優秀企業簽署的入孵協議;
4.雙創載體與畢業的優秀企業簽署的服務協議;
5.優秀企業資質證明(包括企業認定編號、入庫或認定編號)。
第十條 申請雙創載體國家級資質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雙創載體運營主體的公司提供加蓋公章的申報承諾書(三年內不得注銷或遷出所在開發區或街鎮)。
第十一條 一家優秀企業涉及多個雙創載體申請獎勵時,對優秀企業首次認定或評價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天津市瞪羚企業時在入孵服務或服務協議期內的雙創載體進行獎勵。
第五章評審及獎勵
第十二條 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各街鎮雙創載體申報材料,將評審結果函告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評審結果撥付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新區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 各開發區雙創載體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本轄區內雙創載體申報材料,并配合各開發區財政局做好本轄區內獎勵資金撥付。將評審結果和獎勵資金撥付情況報區科技局備案。獎勵資金由所在開發區財政承擔。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項用于雙創載體房屋租賃、設備采購維護、活動組織、運行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等支出。
第十五條 雙創載體應當保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可靠,對申報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受獎勵資格,追回獎勵資金,列入失信記錄;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雙創載體在申報當年和上一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和財政獎勵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開發區正在執行的并在有效期內的雙創載體支持政策,可按同類政策就高不重復原則繼續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關于濱海新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激發各類機構的積極性,推進濱海新區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一條 支持對象。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
第二條 支持條件。支持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通過天津市技術轉移機構認定;
2.擁有2名及以上技術合同登記持證人員;
3.具有先進的創新理念和支持體系,擁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資源,及時掌握各領域技術需求;
4.具有良好的業績和能力,能夠為科技成果在濱海新區轉化提供有力的專業支撐。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三條 備案。由新區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推薦并認定的服務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到新區科技局進行備案。
第四條 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技術轉移機構認定證明材料;
2.經新區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的技術合同登記金額及明細;
3.擁有2名及以上技術合同登記持證人員證明材料。
第五條 申報受理。新區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進行受理,并確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在新區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挖掘技術合同金額和明細。
第六條 認定。由區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認定,提出建議獎勵名單。
第七條 公示。區科技局對認定結果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印發獎勵名單。
第三章 獎勵與優惠政策
第八條 支持范圍及標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挖掘技術合同并在新區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按照服務情況分為ABC三類,服務年技術合同成交額100億元以上(含)為A類機構;服務年技術合同成交額50億元以上(含)100億元以下為B類機構;服務年技術合同成交額15億元以上(含)50億元以下為C類機構。對A類機構獎勵30萬元,對B類機構獎勵20萬元,對C類機構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新區本級資金兌現由區財政擔負、各開發區的資金兌現由所屬開發區自行擔負。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區科技局負責相關政策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當年和上一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和財政獎勵資金。對獎勵申請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一經發現納入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關于濱海新區支持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鼓勵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在新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一條 本細則所指高層次人才團隊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1名團隊帶頭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員組成,團隊結構合理、分工明確、架構清晰,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團隊帶頭人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入選國家級、省部級人才項目或新區重點人才項目的高層次人才;
2.國家級科技獎前三名完成人或省部級科技獎第一完成人;
3.國家級創新平臺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國家級科技項目負責人。
(二)團隊已在新區注冊創辦企業,企業屬于新區重點產業領域,企業成立時間1年以上、不超過5年,并書面承諾獲得支持5年內企業不搬離新區。
(三)團隊帶頭人在企業初創期持股比例應不少于30%且為第一大股東,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合計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四)團隊在新區注冊創辦的企業,須擁有項目的自主知識產權,項目已列入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且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項目支持資金不低于200萬元。
(五)團隊在新區注冊創辦企業不是信用中國和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統的失信懲戒對象或嚴重失信對象。
第二章申報和評審
第二條 申報高層次人才團隊需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股權證明材料,不搬離新區承諾書;
(二)團隊人員名單,團隊帶頭人的條件證明材料、團隊人員的基本情況、任職證明、勞動合同相關材料;
(三)團隊成員間的合作經歷證明材料,以及相關專利證書、產品證書、獎勵證書復印件;
(四)項目知識產權證明,項目列入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研發計劃證明,項目獲得資助證明,項目實施情況佐證材料;
(五)企業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報送給稅務部門的上一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附表,納入國家科技統計調查的規模以上工業、特級和一級資質建筑業、大中型重點服務業企業還須提供在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填報的上一年度的《企業研發統計年報》報表。
第三條 資格審核。由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向所在開發區或街鎮提出申請,各開發區負責本區域申報團隊的資格審核;各街鎮負責本區域申報團隊的資格初審,區科技局負責街鎮申報團隊的資格復審。
第四條 專家評審。各開發區組織專家開展本區域團隊評審工作,區科技局組織專家開展街鎮團隊評審工作,可與各開發區合并實施,擇優提出建議入選團隊名單。
第五條 公示。各開發區對本區域評審結果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區科技局對街鎮評審結果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各開發區建議入選團隊公示無異議后,報各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各開發區將入選名單報區科技局備案。各街鎮建議入選團隊公示無異議后,區科技局一并印發入選團隊名單。
第三章獎勵與優惠政策
第六條 獎勵標準。對入選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所注冊創辦的企業,給予不超過上年度研發投入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各開發區入選團隊,由引進團隊所在開發區、所在企業、團隊牽頭人三方簽訂資助協議。各街鎮入選團隊,由區科技局、引進團隊所在街鎮、所在企業、團隊牽頭人四方簽訂資助協議。
第八條 各街鎮的資金兌現由區財政擔負、各開發區的資金兌現由所屬開發區自行擔負。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區科技局負責相關政策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當年和上一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和財政獎勵資金。對申報單位或團隊在申請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資格,納入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關于濱海新區青年創新人才培育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濱海新區推進創新立區、打造自主創新升級版若干措施》,圍繞用人單位需求遴選人才,培養和支持新區最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青年創新人才,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一條 申報人應在40周歲以下,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在某些領域掌握核心技術或技能的特別優秀者可放寬至本科學歷),是推薦單位發展急需的人才。
第二條 申報人應與推薦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應包含整個人才培養期),且已在推薦單位工作1年以上并在推薦單位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第三條 推薦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濱海新區的企事業單位;
(二)應擁有市級以上認定的研發中心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三)在支持人才培養方面提供各項保障條件;
(四)推薦單位為企業的應為高新技術企業;
(五)不是信用中國和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統的失信懲戒對象或嚴重失信對象。
第四條 原則上每個推薦單位每年限報2名。
第五條已入選國家、天津市人才項目和新區重點人才項目的人才不在本細則支持范圍;人才資助和獎勵在新區范圍內采取從高不重復原則。
第二章申報和評審
第六條 申報人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濱海新區青年創新人才推薦表;
(二)推薦單位材料:市級以上認定的研發中心證明材料、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企業提供);
(三)申報人材料:學歷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件、與推薦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業績材料、佐證水平與能力的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 資格審核。由推薦單位篩選推薦申報人選,各開發區負責本區域申報人的資格審核;各街鎮負責本區域申報人的資格初審,區科技局負責街鎮申報人的資格復審。
第八條 專家評審。各開發區組織專家開展本區域申報人評審工作,區科技局組織專家開展街鎮申報人評審工作,可與各開發區合并實施,擇優提出人選建議名單。
第九條公示。各開發區對本區域評審結果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區科技局對街鎮評審結果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各開發區建議人選公示無異議后,報各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各開發區將人選名單報區科技局備案。各街鎮建議人選公示無異議后,區科技局一并印發人選名單。
第十條培養。各街鎮或各開發區根據分工將名單上的獎勵人員列入培養計劃,督促推薦單位開展為期兩年的培養工作,并按照人才培養協議開展人才評價工作。
第三章獎勵與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獎勵標準。給予青年創新人才入選者每人10萬元培養經費支出,培養期為兩年。各街鎮的資金兌現由區財政擔負、各開發區的資金兌現由所屬開發區自行擔負。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與使用。申報人入選后,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推薦單位為入選者建立專賬,專款專用,資金可用于科學研究、個人進修深造、學術研討、購買書籍、專業文獻查詢等方面。
第四章管理與評價
第十三條 簽訂人才培養協議。各開發區入選人才、推薦單位、各開發區,簽訂三方人才培養協議(如推薦單位對入選人才有補充要求,在不違反本《細則》的前提下可與入選人才簽訂補充協議),培養結束后進行人才評價。各街鎮入選人才、推薦單位、各街鎮、區科技局簽訂四方人才培養協議(如推薦單位對入選人才有補充要求,在不違反本《細則》的前提下可與入選人才簽訂補充協議),培養結束后進行人才評價。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當年和上一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和財政獎勵資金。對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在申請、培養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資格,納入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市、新區相關政策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天津市濱海新區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