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各企業:
現將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門制定的《天津市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園區)創建活動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高新區人力社保局
2021年10月9日
天津市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園區)創建活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6〕2號),深入推進本市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開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參與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創建活動分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以下簡稱“和諧企業”)創建活動和勞動關系和諧園區(以下簡稱“和諧園區”)創建活動,其中和諧企業創建活動分為市、區兩級。市級和諧企業創建活動及和諧園區創建活動每2年開展一次,區級和諧企業創建活動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用人單位申報區級和諧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切實保障職工基本權益,具體包括: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近12個月無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審理的案件涉及職工不超過10人且不超過用工總數的3%;
(二)重視日常勞動關系協調,具體包括: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依規辦理就業登記、勞動合同備案相關手續,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并按規定備案,勞務派遣用工符合法律規定且合作的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設立并參加年度核驗;
(三)重視工會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具體包括:依法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并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廠務公開,公司制企業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四)注重勞動爭議隱患源頭處理,具體包括:積極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相關工作,至少有1名勞動關系工作人員取得勞動關系協調員技能等級證書,近24個月未發生過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或集體上訪事件;
(五)注重企業文化建設,具體包括:建立健全職工保障制度,開展困難職工幫扶,定期集中組織開展職工文體活動和人文關懷活動。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報市級和諧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命名為區級和諧企業滿2年;
(二)具有一定用工規模和代表性,用工人數一般應在25人以上;
(三)建立黨組織,并能充分發揮作用;
(四)近36個月無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審理的案件涉及職工不超過10人且不超過企業用工總數的3%;
(五)建立勞動關系預警制度,職工訴求表達制度健全、渠道暢通;
(六)建立與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基于崗位價值、兼顧公平效率的企業內部分配制度;
(七)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并依法進行備案;
(八)重視文化建設,注重人文關懷,有職工文體活動場所并正常開放,企業具有較強凝聚力;
(九)職工勞動關系滿意度測評90分以上;
(十)市級和諧企業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報和諧園區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雇主工作組織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能夠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各類勞動關系服務;
(二)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和矛盾化解機制,近24個月未發生過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
(三)園區內企業積極開展創建活動,50%以上的企業被命名為區級以上和諧企業。
第七條 市、區級和諧企業創建活動及和諧園區創建活動開展年度(以下簡稱“活動開展年度”)的第三季度,用人單位、園區按照自愿參與原則,向所在地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
跨地區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向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區級和諧企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區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申報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一式兩份;
(三)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文本以及審查意見書復印件各一式兩份;
(四)勞動關系協調員證書復印件以及在本單位的任職證明;
(五)公司制企業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職代會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決議復印件;
(六)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細則);
(七)申報區級和諧企業的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勞動用工管理現狀、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做法和措施等;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報市級和諧企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申報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一式兩份;
(三)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文本,以及審查意見書復印件各一式兩份;
(四)勞動關系協調員證書復印件以及在本單位的任職證明;
(五)公司制企業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職代會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決議復印件;
(六)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細則);
(七)成立黨組織的相關材料;
(八)申報市級和諧企業的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勞動用工管理現狀、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做法和措施、可復制可推廣的相關經驗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報和諧園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勞動關系和諧園區申報表》(附件3);
(二)園區內企業名單、被命名為區級和市級和諧企業名單;
(三)園區組建工會組織、雇主工作組織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文件及相關工作制度;
(四)園區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申報區級和諧企業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應將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并按照職能分工將申報材料轉交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各成員單位進行信息確認。
申報市級和諧企業、和諧園區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應將申報材料進行梳理匯總并經過初審后,出具推薦報告并上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按照職能分工將申報材料轉交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各成員單位進行信息確認。
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對確認跨地區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相關信息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給予協助。
第十二條 活動開展年度的第四季度,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命名管理分工,對申報企業或園區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包括企業規章制度、職代會實施辦法及當年職代會決議、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憑證、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臺賬等,指導企業工會進行職工勞動關系滿意度測評。
第十三條 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應將通過考察的企業、園區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示結束后,經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討論,作出命名決定。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應在作出命名決定后,將命名文件上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
第十五條 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按照命名管理分工,向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發放證書。
第十六條 和諧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勞動關系工作情況報告及《年度勞動關系工作情況表》(附件4)。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對市級和諧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初審并出具意見后,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
第十七條 和諧企業每3年評估一次。和諧企業應當在3年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提交近三年勞動關系工作情況報告及《天津市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評估表》(附件5)。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對市級和諧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初審并出具意見后,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
第十八條 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根據和諧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結合年度報告情況,對和諧企業是否符合和諧企業條件進行評估。和諧企業未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或經評估不合格的,和諧企業稱號失效。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和諧企業稱號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發現和諧企業因勞動關系有關問題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發生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的,應及時取消其和諧企業稱號。
和諧園區發生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的,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應及時取消和諧園區稱號。
第二十一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應建立監督舉報平臺,對創建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接到對和諧企業的舉報后,應按照“誰命名、誰管理”的原則,認真進行核查,對確實不符合和諧企業條件的,取消和諧企業稱號。
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取消用人單位區級和諧企業稱號的,應及時上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社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創建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統籌推動創建活動開展,定期通報表揚和諧勞動關系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市就業服務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導下,做好創建活動的相關具體工作。
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設在區人社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創建活動開展,廣泛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指導企業規范用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對和諧企業中的勞動關系協調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總工會應當積極推動工會組織建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積極參加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組織應當發揮職能優勢,提升企業對創建活動的關注度和認知度,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參加創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